电影票“不退不改”该改改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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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理上讲,消费者购买电影票,等于与影院签订了观影合同。在合同履行前,双方都有权利变更或解除合同 近日,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某影院因拒绝一市民“退改签”电影票,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8000元。影院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后,槐荫区人民法院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依法判决,驳回了影院的诉讼请求。 从法理上讲,消费者购买电影票,等于与影院签订了观影合同。在合同履行前,双方都有权利变更或解除合同。在提前放弃享受观影服务或变更观影时间,且不影响影院二次销售的情况下,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要求影院提供退改票服务。但一直以来,电影票“不退不改”现象广泛存在,一些影院单方面规定电影票“一经售出,概不退换”,饱受消费者诟病。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;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指出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显然,电影票“不退不改”,属于影院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己责任,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。在本案中,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院作出行政处罚,符合法律规定。 考虑到电影放映行业的特殊性,一些影院担心遭遇恶意退票,影响影院排片和二次销售,这种担忧的确需要引起关注。对此,更为合理可行的办法参照火车票“退改签”模式收取比例不等的退票手续费,均衡影院和消费者的利益,体现风险和成本共担原则。2019年,深圳市消委会、市电影发行放映协会推出国内首个电影票“退改签”行业自律标准。标准根据消费者“退改签”时距离开影的时间实行“阶梯式”退费,手续费最高不超过票价30%,24小时以上免收手续费。这一做法,值得其他地方借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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